缴纳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包括年终奖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吗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包括年终奖,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