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入基金等持有至到期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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