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第三方取担保服务费并开具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向贷款方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担保服务专票的,可以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