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基数是按实际发生额的64%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201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八)项“明确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规定,委托开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