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设备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判定
答: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答: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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