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及的出资额还没实缴也没到期,是否受股东来缴纳
答:原则上是由受让股权的股东来缴纳,参考《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图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答:原则上是由受让股权的股东来缴纳,参考《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图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