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形成的费用化数据资产,可以评估入账增加数据资产吗
答: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3〕11号)第四条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产,不可以评估入账增加数据资产。
答: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3〕11号)第四条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产,不可以评估入账增加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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