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向持股子公司无偿划拨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