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补偿金超过上年工资3倍的部分,可否减除费用6万元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超过上年工资3倍的部分,计算个税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