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费如何代扣税款
问:我们委托德国公司对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及咨询,请问我们在付款时需要代扣增值税、所得税?我公司现上一套系统,需要德国专家对其系统运行进行维护、测试进行支持服务,请问我们在付款需要代扣增值税、所得税? 我们代扣代缴时取得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可否抵扣进项税?如何计算代扣的所得税、增值税?
答:1、对产品提供检测、检验、咨询等属于技术咨询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因付款方在境内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所得税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3、德国专家对你系统的维护、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属信息技术报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4、德国专家对贵公司系统维护与支持,此项劳务完全发全在境内,因此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企业在付费时,按全额(1+6%)*10%来计算。
7、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6%)*6%来计算。计算出增值税后再*10% 就是城建及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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