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取得收入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零售药店,对癌症病人销售一种药品,一瓶近5000元左右,销售药品的同时,供货方还支付40万的上架费用(具体:因药品特殊,我们需要向供应商提供购买药品客户的信息、服药后的身体状况及将约品功能向用户介绍等,请问我应开取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答:国税发〔2004〕136号 文件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为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贵公司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服务,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中未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此文全文有效,财税机关未对此文进行修改,仍适用。建议贵公司与当地主管积极沟通,以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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