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无偿借出是否须缴纳税款
问:一新办公司从银行贷款2.5亿,现将2.5亿又贷给了其他子公司,但我们是无偿借出,请问这种无偿借出可否不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我们从银行借款同时,银行还收取我们一笔财务顾问费,因我们新办公司还未收入,因此支付顾问当年是亏损,请问这亏损我们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盈利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但如果确属无偿,不存在其他商业交易,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2)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企业所得税调整依据注意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3)如果贵公司取得了合规发票,可以在五年内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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