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有何税收优惠
问:(1)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请我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有何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我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支出,如何财务处理?
答:如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
(3)计入开发成本的无形资产,可按150%扣除,如何财务处理?
答: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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