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交易行为相关问题
问:我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4000万元(按账面投资成本价计算)置换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500万股,双方约定不需补价。请问我公司该项业务在交易当年是否产生所得税费用? 我们是一第三方支付企业,(有央行的金融许可证,但不是金融机构),即销售预付发售消费卡, 企业在买卡即将消费金额打入卡内,然后再把卡买入,在各个联营商家销费。现在企业要求我们在打预付款时,就将发票开出,我们给企业开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然后在实际消费时各联营商业再将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开给我们,请问我们这样操作可行吗?有无税收风险。
答:1、你公司将所持有的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置换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其实质是一种非货币性交易的行为,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行为,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处理,所以这里,你应该先按你所持有的4000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和成本价之间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同时新取得的3500万股份按你所持有的原来4800万股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 你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原4000万股权,现在公允价值为5000万,应确认1000万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新取得的500万股计税成本为5000万。
2、贵公司这样操作属于违规开取发票,会受到违规开取发票的处罚。因贵公司在销售卡时,各项收入均未实现,售出什么货物还未确定,而各联营的商家也属违规开取发票,因各商家实际上并未将货物销售给贵公司,而是销售给了持卡人,付款人与发票接受人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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