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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出租相关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4 10:18:23 字体:

  问:我们现租入厂房主,但开票时出租方将发票名称依然填写是前任承租方名称,请问此发票我们能否在税前扣除?我们老板的电话费,发票的名称是老板的名字,请问所得税前能否扣除?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为职工租入的职工宿舍,并且发票的名称填写的是企业名称,如何核算?我们租入厂房,我们是承租方,房产税是我们缴纳吗?

  答: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贵如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相关性原则,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电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能扣除。写有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单子(如企业无法证明其发生的费用属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以办公通讯费用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为职工租入职工宿舍,取得合规票据后应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贵公司承租人,因此不缴纳房产税。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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