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公司自销商品一批,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问: 我公司最近领用公司自销商品一批,进项税是否要转出?销售清单上单位名称是否直接填写本公司名称?
答:公司领用自销商品,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如领用的自销商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如办公用品等),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提销项税金;(二)如领用的自销商品用于招待客户的(如烟酒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三)如领用的自销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计提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赠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法规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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