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拨入基建的专项款项,可作为免税收入吗
问:1、我企业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一事业性单位,现财政部给我们拨入一笔用于基建的专项款项,请问此专项款项我们可作为免税收入吗?
答:符合条件的政府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我企业收到财政贴补是用于基建专项,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根据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会计处理要求:第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3、收到财政补贴款用于建设房屋,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财政补贴款符合不征税收入,则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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