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双方不提供发票,有何税收风险
问:1、我企业聘用一博士,作为常年顾问,我公司半年、或者一年付一次顾问费,但合同中约定,对方不提供发票,问如果不提供发票,有何税收风险?
答: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则你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相关的费用在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我企业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则约定相关的税金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可否在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5年7月7日下发了国税函[2005]715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文明确规定: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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