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图书零售企业2013已缴增值税可否申请退税
问:1、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我们是出售图书的零售企业,我们2013已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财税「2013」87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2013年到2017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但在此文件最后又规定了退税条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根据此条款规定,你企业如果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如果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则不享受免税规定。
2、因为财税「2013」87号文件才下,我们从现在就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了吗?我们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税「2013」87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2013(1月1日)年到2017免征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因此贵企业从现在始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享受免征增值税后,我们能否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享受免征增值税后,我们再发生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答: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但是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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