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计提工会经费在其他应付款中挂账,如何处理
问:1、我企业现在正在自查,发现以前年计提的工会经费有8000元并未拨缴到当地的工会组织,现在还在其他应付款中挂 账,我们是否对此笔账务调增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贵公司未取得工会组织的拨缴款收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我们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是计提的,因此一直有余额,从2008年后也是按税法要求按实际支付来列支,但并未冲减职工教育费用的余额,未冲减的余额是否也应调增值应纳税所得额?以前结余的教育费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根据此税收规定,贵公司发生职教费应先冲减余额,未先冲减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我们有20多个员工都生活在异地,每月回家一次,公司有统一的车辆安排职工回家,因路途远,途中会有住宿的情况,住宿票是统一开具的,我们是差差旅费中列支,请问我们这种核算正确吗?
答:贵公司这样核算是不正确的,因实际并不是因公司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因是统一开具,应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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