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报销电话费,票据是个人的名字,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给员工报销个人电话费,票据是个人的名字,可否税前扣除?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手机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给个人以货币报销的通讯费,应并入个人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相关联法规可以参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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