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问:我房地产公司土地是一个法人公司投资入账的,原先假如原价是100万,开票100万,返还20万,评估增值后是110万元投资入股。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款是按100万还是110万扣除?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因此,请结合贵公司的土地投资入账的时间来进行判定,如果贵公司的土地接受投资入账的时间在自2006年3月2日之后,投资环节对投资人已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贵公司可按评估价110万扣除土地价款,反之则按原价100万扣除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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