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将给子公司注资资金调回,是否属于抽逃资本
问:母公司将给子公司注资的2000万元调回母公司使用,是否属于抽逃资本?如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以借款的名义调回资金呢?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如您所说2000万元调回母公司使用,如果其他股东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那么法院会支持。即使签订"资金使用协议",要看是不是属于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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