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是按完工进度还是按款项收讫为依据
问:我是建安企业,根据规定建安业收入是根据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而我 公司有个别情况是甲方预付的工程款,企业在收到此工程款时工程进度为零,按以上规定就不用确认收入,我们也是这样做的,请问这种情况企业预收账款有无涉税风险?收入确认到底是按完工进度还是按款项收讫为依据?
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预收的款项在税务上需要作为计税收入,但是会计核算按完工进度核算会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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