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等资产对外出租房产税问题
问:现有A公司进行园区厂房和商铺的建设,日后用于租赁经营,为了节约房产税,对于项目发生的道路、变电站、围墙、广场等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不缴纳房产税?
答:企业将房屋等资产(包括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对外出租,在计算出租房屋房产税时,应明确"房屋"的概念,正确核算出租房产所对应的租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将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于项目发生的道路、变电站、围墙、广场等,随同房屋出租时,无论是否单独取得租金收入,均应作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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