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能否抵减
问: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年度汇缴申报时能否抵减?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发布的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总机构年度汇缴申报时可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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