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产产成品做实验调试,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
企业以自产产成品做实验调试,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以自产产成品做实验调试,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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