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融资公司的服务费,对方是否应该提供发票
【问题】
我公司于2012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了融资设备租赁合同二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目前货款尚未付完,对方也有部分正常设备发票未开给我司),请问支付给融资公司的服务费,对方是否应该提供发票?
【答案】
对方如果确认了收入,不管是否付款均符合发票开具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如果出租方应缴纳营业税,则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出租方应缴纳增值税,则应由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哪种情形,发票都是由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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