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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9 13:39:37 字体:

  【问题】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答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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