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能否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入
【问题】
政府2015年4月向我司借款1000万元,借期为半年,于2015年10月份到期,双方口头约定,到期后先归还本金,利息2016年1月再支付给我们。请问:
1、借款利息以收付实现制,做到2016年1月的收入里,可否?
2、有依据一定要做到2015年的账里吗?
【答案】
1、借款利息不能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入,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在2015年10月确认利息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贵公司的此笔借款利息在2015年10月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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