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收入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
【问题】
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之一是,主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这里的总收入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比如政府拆迁补偿收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 2012年第12号公告中作为计算70%基数的收入总额是包含所有的收入项目的,即包含会计核算上的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基于2012年第40号公告中,又将搬迁收入做了特殊规定,可以将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应该完成搬迁的年度计入收入总额。
因此我们理解是:如果贵公司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应该该单独核算,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同时,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看看当地是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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