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租赁土地种植水稻,脱壳再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农业公司,租赁农民的土地种植水稻,脱壳后再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答案】
1、《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