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15年公司盈利,是否可以弥补2011年的亏损吗
【问题】
2011年是查账征收,2012-2013是核定征收,2014-2015又变成查账征收,如果2015年公司盈利,是否可以弥补2011年的亏损吗?
【答案】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是未超过弥补期限,能够审核确认的亏损额是可以在税前弥补的。
比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亏损弥补问题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就明确规定像您说的这种情况就不能够再弥补了。比如吉国税函[2011]80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管理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弥补亏损管理问题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因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建议您再咨询一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