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何优惠
【问题】
国内生产性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因此,您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实行免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