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机床如何缴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打算出售一台2007年购买的机床,请问应如何缴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应该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如果贵公司销售该台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销售该台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