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购买玫瑰花苗该如何税务处理(广西)
【问题】
我公司是广西一家旅游实业公司,现在购买了一批玫瑰花苗,用于玫瑰主题公园的建设,那么这批玫瑰花苗公司该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案】
可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景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82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第四章 动物、植物类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二十条 对以动、植物观赏等为主要经营行为的景区景点企业,如海洋馆、动物园、植物园等,其拥有的动植物资产作以下税务处理:
(一)动、植物资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动、植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赁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动、植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对于企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动、植物资产在营造或繁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允许当期费用化,其计税基础为零,以后期间计提的折旧或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合理确定动、植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动、植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动、植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动物类资产为3年;2.植物类资产为10年。
(三)动、植物资产出售时,应当将其处置收入扣除其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动、植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损毁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的景区景点企业购买动、植物所发生的支出允许当期费用化,也可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