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子公司《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是否填写
【问题】
我们公司投资控股北京子公司,北京子公司投资卢森堡子子公司,《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我们是否需要填写?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为本表的报告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所以,北京公司投资卢森堡,你们公司不需要填写此《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