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款开发票,后发货,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问题】
客户要求收到钱就给对方开发票,货物可能要以后月份才能生产出来发货,当时产品还没有。这样开发票是否合规,是否有虚开发票嫌疑?
【答案】
如果有真实的合同和业务发生,这样开票可以,不算违规,在开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公司应在规定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