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如何缴增值税
【问题】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已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