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完成,收款期在5月1日后如何征税
【问题】
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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