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
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时,在会计上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案】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问题】
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时,在会计上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案】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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