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否凭复印件申报退税
【问题】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是否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