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发票未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能继续使用吗
【问题】
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对方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的。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加盖销货方单位的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