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自己销售,可否申请出口退税
【问题】
我公司有自营出口权,可以自己生产销售经营外贸,可是我公司因生产能力有限,订单来不及生产,然后有些产品在广东中山那采购材料并委托中山加工生产,然后产品以我公司名义出口国外客户,请问这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案】
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 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