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可否不计福利费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一、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那我公司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是否可以不计入福利费的范围?财务上还要在福利费中核算吗?
【答案】
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符合国税函[2009]3号一条工资相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计入福利费的额度内。 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