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投资成立子公司,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
我公司打算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投资成立子公司,是否也视同销售?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中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属于销售不动产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在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的政策执行口径中,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中第七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三条、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一条等,对于以不动产投资也是要求缴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