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在哪儿申报所得税
【问题】
境外非居民企业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乙公司股权给境内另一家企业A公司,应该在哪儿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A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A公司)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扣缴义务人(A公司)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甲公司)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乙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