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德国专利技术服务费,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率是多少
【问题】
我公司支付德国方专利技术服务费,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率是多少?
【答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二)第三款第(二)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一)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二)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依据上述协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贵公司应该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