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企业增资有新股东,算转让股权吗
【问题】
在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中,企业分立12个月内,分立企业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如果该企业增资,又有新股东进来,这算不算转让股权呢?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分立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需要考虑分立后股权是否转让的问题。新股东增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被稀释,这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并未退出分立后的企业,不能判定为股权发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