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精装修工程款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做成本加计扣除吗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精装修工程款可以做建安成本吗,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作为成本加计扣除吗?
【答案】
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精装修工程款可以做建安成本,土增清算可以作为成本加计扣除。